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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发表于《科学画报》 2012 年第 7 期 (上海科学技术出版社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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闲话数字遗产

- 卢昌海 -

本文是替《科学画报》撰写的专栏短文, 本站版本在若干人名和术语初次出现时注有英文。

我有时喜欢胡思乱想, 而且不介意想象一些不吉利的事情——比如自己的死亡。 跟这个时代的许多其他人一样, 我的人生轨迹是有一部分存在于数字世界里的: 我有一个小小的网站, 也有一些时常造访的网友。 有时我会想: 假如哪天我突然死了, 我的网站会怎样? 当然, 除了单纯的好奇外, 这种想象并无其它内涵。 虽然数字世界寄托了我的不少情感, 但我始终没觉得有什么值得在我死后予以保留的。

不过, 并非所有人都是这样看待自己或亲属在数字世界里的轨迹的。 2005 年, 一名阵亡美国海军陆战队士兵的亲属为了获取死者的电子邮件, 将邮件服务商雅虎 (Yahoo) 告上了法庭。 随着数字世界变得日益重要, 此类官司今后也许会越来越多。 所涉及的除电子邮件外, 还有社交网站的资料, 以及存储在互联网上的私人相片等。 一旦拥有者去世, 这些东西就变成了所谓的数字遗产 (digital legacy)。

如果说上述数字遗产只具有纪念意义, 那么数字化的商业合同、 房契、 银行帐户、 贝宝 (Paypal) 等可就是不折不扣的财产了。 此外诸如网络游戏道具、 比特币、 数码音乐等可以折算成金钱的东西, 也可以算作真正的财产。

事实上, 就连那些只具有纪念意义的数字遗产, 如果是属于名人的话, 也很可能具有金钱意义上的价值。 如今的名人也像普通人一样, 越来越少留下传统形式的信件、 日记和相片, 取而代之的是存储在电子邮箱、 博客和电子相册里的种种信息。 当这些信息变为数字遗产时, 它们不仅具有历史价值, 还很可能会像传统名人用品一样, 具有金钱意义上的价值。

所有这些, 都使得数字遗产越来越成为话题, 并且也隐藏着不小的商机。 一些公司不失时机地推出了替用户打理数字遗产的服务, 这种服务会每隔一段时间以电子邮件等方式确认用户是否健在, 如果连续几次确认失败, 它就会向用户指定的数字遗产继承人转交继承数字遗产所需的信息。 这种服务的收费约为每年几十美元, 刚推出时颇引起过媒体的兴趣。 只不过, 互联网上的多数公司是出了名的短寿, 很可能比用户死得更快, 这种服务就算不是有意忽悠, 其可靠性也是值得怀疑的。 另一方面, 就像普通遗产会吸引偷盗者一样, 数字盗墓这一行当也有兴起之势, 一些黑客开始将目光瞄准数字遗产, 以谋求自己的发家致富。

数字遗产成为话题的另一个重要原因, 则在很大程度上是因为它目前还处于法律的灰色地带中。 一方面, 它的地位正在日益接近普通遗产; 另一方面, 它的继承权在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都尚无法律规定, 而有赖于各公司的服务条款。 令人头疼的是, 各公司的服务条款往往各不相同: 比如 “面簿” (Facebook) 允许将死者帐户变为纪念页面; 谷歌邮箱 (Gmail) 能以光盘形式提供死者邮件; “推特” (Twitter) 会将死者帐号一删了之; 很多其它公司则要么没有明确的服务条款, 要么不允许数字遗产的继承。 不仅如此, 各公司所接受的用户死亡的证明材料也往往各不相同, 给数字遗产的继承带来进一步的不便。

不过, 随着数字遗产重要性的提升, 针对数字遗产的立法已开始走上轨道。 以美国为例, 2010 年, 俄克拉荷马州 (Oklahoma) 通过了针对数字遗产的法案; 2011 年, 爱达荷州 (Idaho) 也通过了类似法案; 康涅狄格 (Connecticut)、 罗得岛 (Rhode Island)、 印第安纳 (Indiana) 等州则技巧性地偷了懒, 用已有的法律涵盖了一部分数字遗产。 前不久, 内布拉斯加州 (Nebraska) 也不甘落后, 开始讨论针对数字遗产的提案。 对更具统一性的数字遗产立法的研究也正在进行之中。 与此同步, 很多律师在接受遗嘱委托时, 也开始建议将数字遗产列入内容。

但是, 那些拟议中的或已通过的法律真能解决数字遗产方面的问题吗? 答案有可能是否定的。 诚然, 法律的地位要高于公司的服务条款, 从而具有仲裁能力。 但这仲裁能力往往局限于单一国家, 而互联网的 “互联” 性却使得数字遗产问题往往会越出单一国家的范围, 比如一个人的数字遗产有可能掌握在另一个国家的服务商手里。 当一个国家的法律与另一个国家的公司的服务条款发生冲突时, 仲裁就不那么容易了。 因此, 我们距离彻底解决数字遗产问题还有很长的路要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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